速途網4月21日訊( 報道:李邵彤)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消息,當日審理了奇策公司與原與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事件起因是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簡稱“胖虎”)動漫形象被一位用戶鑄造并發布在“Bigverse元宇宙平臺上,售價899元,而該NFT數字作品的右下角還帶有原作者微博水印。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作為被告的Bigverse對此稱:第一、其系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第二、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第三、其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與宙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原與宙科技旗下的Bigverse元宇宙平臺也在騰訊微信團隊被清理的隊伍中,而清理原因是因為無牌照或未取得法定許可證件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被投訴。部分平臺的封禁理由是涉嫌欺詐。
同時,除了與奇策的糾紛外,原與宙科技還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近期已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復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NFT交易模式本質上屬于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內容的買賣關系,不是對一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授權。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杭州互聯網法院提出,像涉案平臺應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