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今日聯合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將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執行新稅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將不再按郵遞物品征收行郵稅,而是按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推動跨境電商健康發展。
新制明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貿易屬性,三部門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在跨境電商進口發展初期,我國對低于1000元人民幣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征收行郵稅,多數商品完稅稅率為10%,稅額低于50元人民幣的進口物品予以免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所長王微分析表示,“行郵稅本質上是針對非貿易入境的個人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簡便稅收措施,遵循的是‘自用、合理數量’原則。而海淘、代購等跨境零售進口,本身是一種貿易行為,已經超出了消費者自用范圍,不屬于行郵稅的合理適用范圍。”
此前跨境電商多按照“行郵稅”進行操作,這造成海淘、代購中利用行郵稅“鉆空子”進行稅收套利的現象日趨增多。為了縮小兩種納稅方式帶來的套利空間,此次跨境電商稅收新政出臺的同時也進行了行郵稅改革,主要涉及稅目結構和稅率的調整。
在本次政策調整前,行郵稅共設4檔稅率:10%、20%、30%和50%。調整后,行郵稅稅率分別為15%、30%和60%。其中,15%稅率對應最惠國稅率為零的商品;60%稅率對應征收消費稅的高檔消費品;其他商品執行30%稅率。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貨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隨身行李、稅額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郵遞物品免征行郵稅政策不變。
此外,考慮到現行監管條件,暫時將能夠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納入政策實施范圍。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有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仍將按現行規定執行。

以下為新稅制通知: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